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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本级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http://suihua.dbw.cn   2007-04-18 08:26:05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大招商、招大商的浓厚氛围,推动市本级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受奖引资人的界定。为市本级一次性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不含对上争取的财政资金和财政担保贷款,下同)生产加工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

  第二条奖励资金的支付。对引资人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在项目投产纳税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条对引资人的奖励标准。引资人可享受引进资金奖和财税贡献奖。引进资金奖,在项目建成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2‰进行奖励;财税贡献奖,在项目投产纳税3年优惠期结束后,连续5年享受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的5%~10%额度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奖励企业部分计入奖励基数);对财政有特殊贡献的项目,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励。

  第四条对引资人的其他奖励。引资功臣奖,对引进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自然人,除兑现相应数额奖励资金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为其安排一名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在财政开支单位就业。同时,开展“招商引资十大功臣”评比活动,对获得荣誉称号并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提拔重用。

  第五条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引资人可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申请奖励,并按考核验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其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引资人申报手续及项目核查确认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对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类型项目引资人的奖励,视项目对财政贡献和社会效益情况而定。达到相应纳税水平的,可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奖励。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励、废止相关待遇外,还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7年4月16日

 
作者:    来源: 东北网--绥化日报     编辑: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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