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绥化3月14日电13日上午,记者从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召开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通报会上获悉,市消费者协会向社会通报了2006年全市7大重大典型投诉案例。
-虚假抗重茬愁煞农民家
2006年7月24日,明水县春光村农民陆某来明水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4月24日,经朋友介绍在县某化肥经销处购买一种称能够抗大豆重迎茬的大豆复合肥,通过厂家销售人员的宣传,陆某购买了11吨袋包装上标有抗重迎茬字样的大豆专用复合肥,用于种植480亩地大豆。
春天播种施肥后,开始苗长得还可以,待1个月后发现豆苗叶片发黄,根部开始腐烂,死苗现象严重。陆某开始找化肥经销商,经销商找到厂家,厂家派来了技术人员,同时用了几种防治的农药,但效果也不明显,最后厂家也没有办法,答复是雨水过大和农药残留所产生的药害,陆某认为是复合肥不能抗重迎茬造成的,于是陆某投诉到县消费者协会。
明水县消费者协会接到陆某的投诉后对这起涉农案件进行调查,多次走访绥化市农业植保站、省农业植保站和土肥站,找专家咨询,农业专家也认为复合肥是不能抗重迎茬的,只有专用农药才能抗重迎茬。
县消费者协会组织县农业技术专家进行田间鉴定,结果是复合肥没有抗重迎茬的实效,是重茬种植大豆产生的根腐病和孢囊线虫病造成的灾害。厂家对县农业技术人员的鉴定不服,提出要求省级专家鉴定,县消费者协会又向黑龙江省农药司法鉴定所发出《提请鉴定函》,要求田间鉴定。9月12日,省农药司法鉴定所专家一行5人来到明水陆某的480亩大豆田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结果和县农业技术人员的鉴定结果大致相同,但厂家还是不太服气,一拖再拖。后经过明水消费者协会多次与厂家和经销商沟通协商,最后厂家同意赔偿农民陆某实物折合人民币7.5万元的经济损失,陆某同意厂家的赔偿意见。
-厂家拒绝“三包”消协出面协调
2006年11月16日,望奎厢白满族乡惠五村刘某等11户农民到望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望奎县农机修造厂销售的四平机械厂生产的四平2065B型稻麦联合收割机存在质量问题。
望奎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对此事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经查,刘某等11户农民于去年8月份在望奎县农机修造厂以每台66800元的价格购买了16台稻麦联合收割机。在购买时,经销商承诺此稻麦联合收割机可以兼收大豆,刘某等农民深信不疑,使用过程中却发现收割大豆时存在机架不起垄、割台变形、变速箱漏油等严重质量问题。厂家派人进行了多次维修,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生产厂家便以收割机质量问题属于人为因素造成为理由,拒绝继续履行“三包”合同。
县消费者协会积极与经销商、生产厂家协调解决。生产厂家以稻麦收割机不能收割黄豆为由拒绝为消费者退货,并拒绝继续履行“三包”合同。消费者协会认为产品质量问题不完全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后经县消费者协会与生产厂家代表协商,生产厂家同意在明年收割期间继续为刘某等11户消费者维修收割机,并将“三包”期延长1年,直到消费者满意为止。
-电褥子起火自燃依法赔偿理应当
2006年4月3日,肇东市跃进乡消费者刘某,在当地某商店花22元购买两条电褥子,使用过程中电褥子发生自燃,烧毁床、床罩、床垫、被褥等物品。在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4月中旬,他投诉到肇东市消费者协会。
经工作人员调查,消费者未按说明书要求正确操作,连续使用时间过长。同时,经销商也没把产品使用注意事项告知消费者,双方均有责任。肇东市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赔付消费者4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出售劣质水嘴造成损失要赔
2006年5月30日,庆安县客运站职工赵某到庆安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2006年4月10日,在县建材大市场某商店购买了一只高级水笼头,使用20天左右,冷水进水管爆裂,造成该户厨房橱柜浸水变形,客厅地板翘起,水流到楼下将新装修的吊棚浸湿变形,部分脱落,直接损失3000余元。消费者拿着损坏的水笼头找到经营者,经营者表示不负责任。
接到投诉后,县消费者协会立即展开调查,现场勘察损失,经分析爆裂原因是水嘴的接头部分太薄,质量差,承受不了自来水的给水压力,导致爆裂。因此,造成损失应经营者负责。经营者王某表示不应负责,应由消费者找厂家,县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解,并经大量举证和技术部门检测,最终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对这次损失赔偿2800元。
-洗衣收活疏忽造成后果自负
2006年11月15日,消费者吴某到庆安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一件针织毛衫送商业街的3元干洗店清洗,拿回来时衣服有数十个大小不等的窟窿。消费者说原来送去的衣服是好的,要求经营者赔偿。经营者拒不承认责任,并没有认真填写洗染业信誉卡。经消费者协会请专业人员鉴定分析,该羊毛衫存放时被虫蛀过,经营者在收活时没有认真检验就收下了,经水洗后虫蛀孔出现。
消费者协会依据《黑龙江省洗染业消费纠纷解决办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经营者作为清洗衣物人员,应该懂得各种针织化纤洗涤方法和注意事项,在收活时应认真检验,并填写瑕疵记录,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经营者负主要责任。消费者衣服价格是350元,经调解,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200元。
-拒不履行承诺依法应该退货
2006年11月份,庆安县巨宝山乡农民周某到北林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购买的脱粒机出现质量问题,要求消费者协会协助退货。
经消费者协会调查了解,周某于2006年9月22日在绥化五菱农机大市场花18000元购买脱粒机一台,当时经销商承诺脱粒机保修一年,达不到要求给予退货。周某使用后多次出现故障,厂家几次来人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影响了正常的生产,要求退货,可经销商不同意退,只同意维修,协商未果。
经北林区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多次与厂家、商家协商,最终为消费者全额退回购货款。
-浴池不设防滑摔伤药费该拿2006年11月6日,消费者齐某到庆安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其爱人在县北二路的某浴池洗浴时滑倒,以致后脑部碰到凳子角划伤,到医院缝合7针,医疗费和护理费花去200元左右,浴池经营者拒不负责。
经县消费者协会调查,该浴池使用的地面属非防滑地面砖,没有必要的防滑措施。消费者协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承担全部药费。经营者表示不服,后经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并为其讲解政策法规。经营者服从调解,同意赔偿消费者药费和处置费150元,护理费50元,消费者表示不索取护理费,只要求支付药费和处置费15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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