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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孩子“拿”钱购买MP4
http://suihua.dbw.cn   2007-03-09 09:40:13

  2月15日,北林区某小学学生、今年11岁的李盟在家中“拿”出500元钱,买了一部478元的MP4。直到3月4日,他的母亲刘女士才发现孩子手中突然多了一部精美的MP4。经过询问,才知道是孩子从家中偷拿钱去买的。她担心影响儿子学习,便带着儿子来到购货地点想退掉MP4,却遭到商家拒绝。刘女士认为,孩子还小,不懂事,经营者应该给退。经营者却称,孩子已有辨别能力,“谁有钱消费谁就是我的顾客”,拒绝退货。刘女士郁闷不已。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消协有关人士。他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0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其购买数百元商品的行为,若没有得到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应属无效行为。当然,在这件事情中,刘女士由于监护不力,也应负一定责任。

  3月5日,刘女士再次找到经营者协商,最后经营者同意收回MP4,退给刘女士350元钱。

 
作者: 孙曙光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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