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绥化11月2日电10月31日,就《绥化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和施行情况,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通报。
中心新闻发言人,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王永清,新闻发言人,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马克学、市环保局副局长温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高靖华、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政委秦希男回答了省、市各媒体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王永清首先向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媒体和相关部门通报了《绥化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他说,这是我市出台的第一个城市环境配套管理办法,共四章四十条,包括总则、环境管理、罚则、监督等。它是在认真总结我市环境保护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行政许可法》规定,首次界定了绥化城市居民居住环境适用范畴,明确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完善了城市居民居住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细化了居民居住环境事故预防处理办法,使我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管理有法可依。
对记者提出的这个《办法》出台前、施行后的经营项目有哪些规定,温利回答说,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规定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由环保部门限期治理或由市人民政府责令转产或搬迁。对《办法》出台前,存在影响城市居民居住环境的企业和个体业主,高靖华回答说要分步进行变更经营范围、限制产生污染项目、待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经营地址。对采取哪些措施解决交通噪音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秦希男说,要根据《办法》中的规定,制定机动车辆禁行和禁鸣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核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初检或年检手续,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就城区散烧煤锅炉仍使用稻壳做燃料取暖供热问题,王永清回答说,一期“大供热”拔掉了88座烟囱,有效提高了城区空气质量,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对未经改造达标以及拒不整改并继续使用散烧稻壳的锅炉,依法强制拆除,焊封污染设备,没收堆存稻壳,并于次年不予核发物业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