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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保人还借款结果搭上万余元
http://suihua.dbw.cn   2006-07-12 09:50:45

  东北网绥化7月12日电青冈县芦河镇刘某经哈某介绍认识了王某,并经哈某担保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约定了利息和给付期限。借款到期后,刘某因忙于生意,故将借款本息13800元交于哈某,托其代为转交王某。近日,王某来找刘某,要求其偿还借款,刘某称已将钱交于哈某,王某无奈只好去找哈某。当寻至其住处时,哈某已携款不知去向。王某又找刘某,刘某不予理睬,王某只好求助法律,一纸诉状将刘某告到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王某借款立有字据,证据充分,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刘某应当履行向原告还款的义务。刘某将钱还错了对象,应起诉哈某,另案处理。刘某在履行了给付义务后,懊悔之余,感叹地说,哈某已人去屋空,我到哪里去找他呢?真是不吃一堑不长一智啊!

 
作者: 刘祥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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