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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出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措施
http://suihua.dbw.cn   2006-02-24 11:00:54

    东北网绥化2月24日电市人民检察院从履行法律监督工作的职能出发,制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十二条服务措施。

    措施规定,各基层院要选派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到各乡镇当联络员,负责与乡镇联络工作,传递信息,反馈情况,宣传法制,扶贫解困,排忧解难,为各个乡镇的新农村建设做好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依法妥善处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以及各种群体事件,有效化解和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在对重大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的同时,重点打击盗窃农业生产资料、公民生活资料、盗杀大牲畜和破坏山林、果林等严重犯罪及破坏农业生产和坑农害农的犯罪;集中力量查处克扣、截留、挪用、贪占农业和农村建设的各种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要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分救灾、扶贫、救济款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和利用信贷、贪贿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做好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重点掌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重点投资和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大额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关键部位的职务犯罪预防;积极探索新时期处理农村涉法上访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转变接待工作的观念,变上访为下乡走访,把矛盾解决在乡下,解决在炕头;对在乡、村民主选举中发生的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行为,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坚决查处玩忽职守造成农村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和滥用职权、滥收费增加农民负担的职务犯罪案件。

 
作者:    来源: 东北网--绥化日报     编辑: 张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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