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绥化11月21日讯 ( 韩向海 王宝 ) 近日,青冈县法院《青冈县某食品公司企业破产重整案》成功入选全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青冈县某食品公司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青冈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青冈县某食品公司在该院审查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意见,青冈县某食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受理条件,裁定受理青冈县某食品公司的重整申请。
青冈县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召开推荐管理人听证会,经占已知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推荐,指定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担任青冈县某食品公司管理人。后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组织已知债权人进行了申报,并制作重整计划,于2023年11月28日提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在表决期限内,有特定财产担保权债权表决组表决通过比例100%,所代表该组债权额100%;普通债权表决通过比例100%,所代表该组债权额100%;出资人组表决同意。以上债权组全部通过。青冈县法院认为:该重整计划所需表决的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合法,且重整计划内容完整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批准条件。裁定批准青冈县某食品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此案是我省法院首例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破产管理人案件,助推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是《黑龙江高院破产管理人指定管理办法(试行)》和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在破产案件中推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等指导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成功适用。青冈县法院针对小微企业特点,创新破产管理人选任模式,高效推动乡镇小微企业37天内重整成功,盘活企业资产1011.66万元,运用法治手段有效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兼顾“公正与效率”,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使小微企业焕发生机。
此案的妥善处理,保障了原企业70余名职工就业,解决了相关系列民生问题,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达到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同时,为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权责、监督等工作积累和提供了基层法院工作经验,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实际应用中更加完善、更加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和群众新的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