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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致购房者的告知书

来源:绥化日报 2024-07-24 字体:

 尊敬的购房市民:

  为保护您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醒您在购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查看“五证”是否齐全。“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签订网签备案合同。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在向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交付购房款时,应与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注意合同在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方面的公平原则,对合同不清楚或存有疑问的地方要界定清晰。

  三、验收房屋要认真。对所购商品房进行验收时,对照开发企业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仔细检查房屋质量等事宜;核对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设施、设备等是否有遗漏;检查水、电、天然气、上下水管道等是否开通和能否正常使用。

  当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存在购房风险,请予以警惕防范,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并向购房者收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款项的。

  二、拟购商品房项目未进行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者将购房款转入非政府部门指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只签订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订网签合同,且不及时备案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定金抵购房款等名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的。

  五、购房者与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或未获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协议、合同、认购书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诚意金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大额诉讼或被列入被执行人,以及拟购商品房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项权利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或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或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的。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未载明或不清晰的。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商业办公项目可以改为住宅用于居住的。

  十一、购房者支付首付款前,未与该商品房项目合作银行确认该项目是否具备按揭贷款条件,以及按揭贷款投放额度的。

  十二、以零首付、变相零首付或超低首付款比例促销获得银行按揭贷款的。

  购房为民生大事,选购房屋请务必谨慎。

  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举报电话:0455—8317068 
       


编辑: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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