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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条例》主旨要义

来源:绥化日报 2024-06-20 字体:

亓利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准确把握这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要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常敲思想警钟、常紧纪律之弦、常存敬畏之心,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

持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不断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中央先后于2015年、2018年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第三次修订的《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本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体现了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理论和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转化为纪律要求,实现党的纪律建设与时俱进。

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

  新修订的《条例》共3编,11章,158条,22000余字。与2018年修订的《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第一编是总则,包括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其他规定等,共5章,48条。总则具有基础性和统领性作用。与2018年的《条例》相比,总则新增5条,修改26条。总则部分:一是在原有“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基础上增写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表述。二是在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三是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了“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四是在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原则里新增“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和“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五是在第七条新增三个重点查处:重点查处党的十八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二编是分则,包括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共6章,106条。与2018年的《条例》相比,新增12条,调整1条,修改48条。

  《条例》第六章(第49条至76条,共28条)是“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充分体现出政治纪律的重要性,在六大纪律中规定最多,篇幅最大。在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条款方面,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条例》新增了第五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违纪行为纳入政治纪律条款,且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同时,增加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

  《条例》第七章(第77条至93条,共17条)是“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这里充实了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增强组织观念。

  《条例》第八章(第94条至121条,共28条)是“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在这里完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加强了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完善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九章(第122条至129条,共8条)是“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规定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漠视群众利益的不作为、乱作为;侵害群众知情权的行为的处分。

  《条例》第十章(第130条至149条,共20条)是“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增写了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十一章(第150条至154条,共5条)是“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规定了三类违纪行为:生活奢靡腐化的行为;不重视家风建设的行为;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以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

  新修订的《条例》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是突出理论转化。这次新修订的《条例》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这是我们党把理论创新成果转化为制度规范的内在逻辑的体现。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同时,管党治党仍面临一系列问题,因此《条例》新增写的诸多内容,都有极强的针对性,是坚持问题导向的呈现。三是持续严的信号。不仅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而且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还规定了比国法更严格的要求,再次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鲜明信号。

  【作者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省行政学院),作者系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编辑: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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