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领域各市场主体: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对“双减”工作做出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好《意见》各项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教育领域各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做到“十严禁”。
一、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加重消费者负担、免除经营者责任;
二、严禁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户外广告牌、网络平台播发教育培训广告;
三、严禁利用广告发布含有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内容;
四、严禁利用广告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五、严禁利用广告发布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的内容;
六、严禁不履行价格承诺、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严禁不进行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
八、严禁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九、严禁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夸大升学数据、虚假用户评价等虚假宣传行为;
十、严禁以教育文化公司、教育咨询公司、教育科技公司等名义擅自开展未经许可的教育培训活动。
监督举报电话:0455-12315
绥化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