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由绥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主任会议于2018年10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11日绥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库的管理,发挥专家学者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作用,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的遴选、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集成法学、行政管理、经济管理、财政审计、语言语法等方面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者实务工作者,服务于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库日常管理、组织活动和协调服务等工作。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向专家提出咨询的,自行承担组织工作。
第五条 入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含在职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
(三)受聘担任人大或政府智库人员或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期间未出现过失,未给国家财产和人大政府形象造成损害;
(四)熟悉人大、政府工作规则,对人大和政府工作涉及的相关法律或者行政管理类问题具有一定的处理经验,并能够及时提供咨询意见;
(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保密工作意识,有时间和精力履行咨询顾问职责;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执业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六条 列入专家库建议人选的方式:
(一)民主党派、工商联、国家机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单位推荐;
(二)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经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初审,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提出拟聘人选名单。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库入库人选资格初审情况,由主任会议议定入库咨询专家名单。
入选专家库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书,聘期与本届人大任期一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违法违纪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党籍的;
(三)学术失范的;
(四)未经授权,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名义从事与人大咨询无关活动的;
(五)未经允许,向外界披露(泄露)未公开的咨询内容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对专家的解聘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建议,报市人大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库的信息维护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应当收集咨询专家的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以及变更情况,编印成册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入库咨询专家受邀参加下列工作:
(一)参加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相关的咨询、论证、听证等活动;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三)参与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工作;
(四)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工作;
(五)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工作;
(六)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邀请专家参与咨询工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原则在专家库中选择,每次邀请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三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咨询工作应当向入库专家发出书面邀请函,告知咨询内容、工作方式和咨询费用等事项,并将邀请函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咨询工作可采取座谈、约谈、研讨、论证以及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需要深入调查研究的,入库专家受邀可参与调研、视察、听证等活动,广泛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真实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利益和诉求。
发出邀请的机构应当在召开咨询会议(活动)十日前将有关资料发送给专家。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受邀参与咨询工作的,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发挥专业特长,结合我市实际,客观、独立、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在发表意见时应一并提交书面意见,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应当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进行研究,关键的咨询意见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初审报告中体现。
对重要的、有价值的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应当整理成专题报告,印发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供审议时参考。
咨询意见应当归入工作档案、留存。
第十七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应当考虑专家的本职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主动与专家所在单位沟通协调,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咨询活动。
第十八条 应当为专家的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咨询费用。
邀请咨询专家参加座谈、研讨、调研活动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每次给每名受邀专家发放500元咨询费用;邀请专家参加论证、听证工作的,每次给每名受邀专家发放1000元咨询费用;邀请专家授课的,每次给每名受邀专家发放2000元讲课费用;邀请省内知名专家的,参照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咨询专家费用标准执行。
居住地在市区外的专家因参与咨询活动而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应当给予核销。
各项所需费用在立法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专家的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向在库专家推送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的信息和其他有利于工作的资料,积极创造条件,提升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专业特长、主要成果等基本信息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