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对秸秆禁烧工作的要求,严禁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坚决做到全时段、全范围“零火点”。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肆意焚烧秸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二、2018年度禁烧日期定为2018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2019年3月10日至5月15日。
三、各县(市、区)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屯(村小组)四级责任制,实现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和处罚到位。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绥化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予以严肃追责。
四、各地要全面加强秸秆禁烧宣传教育和引导,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禁烧工作,把秸秆禁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说明焚烧秸秆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引导农户增强环境保护和秸秆禁烧意识。
五、各地要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饲料加工、食用菌基料栽培、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化等技术成果和措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从根本上杜绝焚烧秸秆现象。
六、各地要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屯(村小组)秸秆禁烧管理包保责任制,坚决做到全域秸秆禁烧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确保零火点、零通报、零容忍。在禁烧期间,实行24小时驻守、巡查、值班和看管,严控露天焚烧行为。
七、凡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0455—8388569。
特此通告。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