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近期火灾防控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需全面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主内内容包括:
一、任何人发现火灾后,都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二、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巡查、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
三、单位值班值宿人员必须在岗在位,消防控制室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不得擅离职守。
四、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并确保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五、商品批发、零售和仓储物流场所在非营业期间必须拉闸断电。
六、严禁在商品批发、零售和易燃易爆场所内吸烟以及使用电炉、电褥等电热器具。
七、严禁在仓储、物流、商品批发场所以及设在商场、大型超市内的中转库房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具。
八、严禁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场所用于住宿的房间使用明火。
九、严禁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十、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十一、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操作规程,先审批后作业,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十二、身处人员密集场所,要牢记疏散路线,发生火灾时,按疏散指示,迅速有序撤离。
十三、要谨慎用火,安全用电,不随意乱丢火种,遇到电气火灾时,迅速切断电源。
若存在消防违反行为和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时间自2016年8月20日至9月10日止。
绥化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