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 目
|
批准文件
|
优惠内容
|
1
|
殡葬收费
|
绥政办发[2011]41号
|
城乡低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免除运尸费、火化费。火化后死者家属持低保证、火化证、优待证和已注销的户口本,在死亡后15日内到当地市、县(市)民政局办理惠民殡葬一次性补贴手续。
|
2
|
教育用电用水用气价格
|
发改价格[2007]2463号
|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居民价格执行。
|
3
|
城市居民供水价格
|
绥价发[2009]43号
|
绥化市城区特困低保户每立方米2.10元。
|
4
|
供热价格
|
绥建发[2011]184号
|
绥化市城区居住的北林区户籍的城镇低保户,且自有集中供暖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或租住集中供暖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含65平方米),以及租住廉租房的低保户,享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优惠10元的政策。
|
5
|
管道天然气价格
|
绥价发[2012]39号
|
城区低保户用气量每月7立方米按居民销售价格的50%计费,用户可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结算,超出部分按居民价格收取。
|
6
|
电价补贴
|
黑民发[2013]7号
|
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户生活用电按每户每月10千瓦时、每千瓦时0.51元进行补贴,采取先收后返的发放方式,统一由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
7
|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
|
发改价格[2013]973号
|
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非经营性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
|
8
|
城市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
黑价行[2013]273号
|
(1)居民自有车库用水(生产经营除外)和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服务机构生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2)居民自有车库、养老服务机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污水处理费按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
|
9
|
有线电视收费
|
黑价经[2014]82号
|
(1)老红军、老红军遗孀,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免收当年第一终端的基本收视维护费。从第二年开始,第一终端收视维护费优惠为每月16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第一终端收视维护费优惠为每月16元。(3)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五保户第一终端优惠为每月10元。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确定的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用户,数字电视第一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优惠为每月16元。选择安装第二及以上终端的用户,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