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市县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设对策研究
绥化价格信息网   2015-04-16 15:51:55

  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刘小宾 曹连生 石晓英

  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设是搞好市场价格监管的根本性建设。按照国家关于市场价格监管重心下移的要求,不断强化市县级层次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设,对更好地拓展物价部门的工作空间,强化主体作用和地方监管责任,为市场经济良性有序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一、助推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部署要求,强化价格监管特别是市场价格监管为工作重心,全力抓好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设。市场价格监管是物价部门“开疆拓土”获取新的生机的重要工作,是物价部门尤其是市县物价部门生存之根,发展壮大之源。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才能上位。

  去年年初,市局领导班子经过认真学习调研,提出了市场价格监管是新时期物价工作的总开关,也是牛鼻子。而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设则是重中之重。提出了“三转四化”工作机制。

  “三转”就是往思想观念上转,工作重心上转,绩效考核上转。

  思想观念上转。就是树立导向,明确方向。在市县物价系统培育全新的工作理念。即抓市场价格监管是物价部门战略转型的观念,朝阳产业的观念,开疆拓土、再获新生的观念,价格调控是重要手段的观念,解决96%份额的观念,监管也是生产力的观念等八个新的观念、新的理念。

  工作重心上转。在新形势下,物价部门面临新的定位。要站得高,看得远,干得实。打破思想认识上的犁底层,增强系统合力,“共唱一台戏,同下一盘棋”,以上率下,尽职尽责,整体推进。市县两级物价部门,尤其是县(市)级物价部门要把主要精力、主要力量放在市场价格监管上,拓展领域,强化职能,做到全员抓、全方位抓、全天候抓。拧紧螺丝,上紧发条,把工作抓实落靠,认真解决“没事干”、“不够干”的问题。市县物价局都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领导组织,一把手亲自抓,用责任意识、用政策行为、用法律力量来推进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绩效考核上转。加大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考核权重。坚持定价抓改革,监管抓强化,服务抓质效。市县两级把工作重心重点放在强化价格监管,尤其是放在市场价格监管上。把市场价格监管考核分值从过去的35分调整为400分,权重占40%。

  “四化”就是力量全员化,市县一体化,监管网络化,监督社会化。

  力量全员化。就是全局发动,全员参战,“全民皆兵”,解决力量不足的问题。在实战中不断细化市场价格监管实施方案,步步跟进,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市县一体化。实行上下联动机制,强化工作联系,加强对下指导。强化县级物价部门价格监管的主体作用和首要责任。采取市县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检查。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处罚,统一收缴。以市场价格体系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为导向,聚焦聚力,一步一个脚印抓好落实。解决县市级物价部门往往自己刀削不了自己把的问题,实现市场价格监管整体效应。同时,物价部门执法人员要以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敢于担当的事业心、责任感,认真抓好农村市场价格监管断头公路问题。积极创造条件,补足短腿,切实解决农村市场价格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

  监督网格化。把市场价格监管对象划分为“十大行业”、“五大市场”,按地域分片划区落实力量和责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多点发力、点面结合的市场价格监管新格局。

  监督社会化。进一步拓展市场价格监管的视野和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政策、法规及违法表现形式等方面的宣传,提高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适应发展,强化监管,充分发挥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赋予他们监督明码标价、报告价格违法行为、提醒告诫经营者等职能。对新闻舆论反映的市场价格热点问题,迅速介入调查,及时回应反馈。

  搞好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设,是搞好新时期物价工作的治本之策。思路决定出路,人的素质提高了,业务能力增强了,不作为、慢作为的畏难情绪解决了,形成工作重心向价格监管转移,价格监管重心向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转移的良好工作局面。通过扎实有效的市场价格监管,达到检查一点,震慑一线,规范一片的社会效果。海伦市物价局快速反应,主动及时应对价格突发事件。4月13日凌晨3时17分,由黑河开往哈尔滨的K7304次列车在海伦至东边井区间发生列车脱线事故,造成绥北线火车停运。大量旅客滞留海伦火车站,公路客运旅客聚增。为确保正常客运价格秩序,维护出行旅客的合法权益,海伦市物价局快速反应,在第一时间迅速组建价格应急检查队伍,配置应急检查设备,建立与相关部门、媒体的联动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在事发后,迅速成立了执法检查组,抽调骨干力量,对市内两处客运站点进行价格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向所有客运班车车主下发了紧急告诫通知书。要求客运班车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票价,如在此期间发生违价行为,将按照有关法规的上限进行处罚。同时要求客运站点加强票务管理,严禁倒票、恶意囤票行为发生。为保证票价监管效果,执法检查组在两处主要客运站点进行驻留检查,死看死守,随时对票价进行抽检。通过及时有效的车票价格监管,绥北线停运期间,海伦市客运票价秩序井然,没发生一起违价行为,受到社会好评。

  二、问题和不适应

  1、市场价格违价花样翻新,价格执法手段落后不适应。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违法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等特点。很多经营者认为市场价格放开了,物价部门不该管市场价格了。他们通过虚假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骗消费者。打着“特价”、“打折”、“返券”、“买一赠一”等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翻新。有的商品标价高得离谱,即使标价砍去2/3也照赚不误。就连一些规模较大的商场、超市,这种情况也时有发生。商品价格混乱,标价信誉低下,在一些地方的市场已司空见惯。由于目前市场经济主体大多是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普遍没有完备的会计台帐和营销记录。经营者认为市场放开了,价格咋定自己说了算,对市场价格监管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加之价格违法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市场价格监管往往面临取证难、执行难和收缴难问题。加之我们的市场价格监管手段较为落后,对深层次的市场价格违法案件很难及时查处。

  2、人员编制不足,年龄老化不适应。

  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是全省地市级物价局人数最少的,只有三十多人,不及其他地市局的三分之一。而绥棱县物价局只有十一人,其中有重大疾病的四人,年龄在四十周岁的以上的七人。由于编制少,人员老化,对市场价格监管很难形成拳头。其他县(市)物价局的人员编制也都存在只出不进,不满不齐,长期不归位的问题。由于受编制的限制,大学毕业生和专业人员进不来,长期处于青黄不接的状态。

  3、机构设置归属不统一,很难形成合力不适应。

  目前全国、全省市县物价部门机构名称不统一。有的叫物价局,有的叫物价监督管理局。有的是政府序列,有的是发改委的一个科室。但普遍是机构小,编制少,流动差,任务重。物价部门干部多数地方是十几年、二十几年一贯制,只出不进,年龄老化,专业人员少之又少。如明水县、绥棱县物价局的人员编制还不如政府其他部门的一个科室人多。由于编制不足,人员老化,工作量大,很难适应日益繁重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需要。导致工作表面化、浅层次,疲于应付的状态。

  4、市场价格监管执法设施不配套,经费少,工作不适应。

  县(市)物价部门办公经费来源单一,只有财政拨款的人头费。市场价格监管经费没有专项拨款来源。往往是东挪西借,拆东墙补西墙。市场价格监管执法检查没有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没有统一制式、标识的执法服装。就连必备的市场价格监管的取证工具设备,如数码相机、录像机、笔记本电脑、便捷式打印机、针孔录像机等必需设备也不齐不全。尤其在县(市)一级的价格主管部门,短缺就更为突出。市场价格监管与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不同,有些证据如不及时取证固定下来,很容易灭失。有的还需隐蔽取证。这些必备的价检设施和办案经费如果不齐不利,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价格执法检查的效果。

  三、对策与建议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设是搞好市场价格监管的治本之策。构建权威高效过硬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为发展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是民众的企盼,也是物价工作者的神圣职责。

  1、强化培训,提高价检人员素质。

  通过专题调研,解剖典型案例,实战检查锻炼等行之有效的方法,从治本入手,不断提高价格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建立市场价格监管常效机制,抓好宏观建设和微观建设。在市场价格监管宏观建设方面,把市场价格监管相关文件、法规、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条文精神学深吃透,以案说法,深刻领会。不断提高市场价格监管的执行力和执法效果。在微观建设方面,不断完善和强化市场价格监管过硬手段建设。培训能拉得出、打得赢、善实战、打硬仗的队伍建设。如备足出手快、拉得出的市场价格监管执法用车;瞄得准、查得实、零误差的科学取证设备;办铁案的执法程序等软件建设。同时,也建议国家在适当时机,举办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设培训班。使市县基层价检人员有机会接受国家级的市场价格监管业务培训。提振精神,交流经验,学到本事,提高价检业务水平。

  2、把顶层设计与整体谋划结合起来,积极推进机构队伍建设。

  为市县基层价格监管执法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概括起来就是达到四统一:一是价格监管执法机构名称应有统一叫法,构建高效权威过硬的价格监管队伍;二是价格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应有统一规定,积极推进机构队伍建设;三是价格监管执法经费拨付应有统一说法,落实价格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四是价格监管执法服装制式、执法车辆标识应有统一要求,确保价格监管执法权威、有序、高效。

  3、建议国家尽快实现全国四级联网、公开透明的价格举报信息系统。

  通过全国联网,不仅让广大消费者知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更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价格社会监督,使价格违法行为无处藏身,维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扩大市场价格监管面。为了提升市场价格监管执行刚性,要注重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畅通民众监督渠道,启发民众参与,赋予他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4、适时修改《价格法》等相关法规。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场价格违法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等特点。为了完善价格监管政策,国家相应出台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与《价格法》相配套的法律规章。但有些条文的规定还欠完善和可操作性。在《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的认定过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价格法》中价格歧视的侵害对象仅限定为“其他经营者”而不包括消费者。但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价格歧视时有发生。再比如有的经营场所实行会员制,部分商品或服务的会员价格比普通消费者优惠很多,这种现象构不构成对普通消费者的价格歧视,社会反响很大。另外,就执法程序而言,目前还没有单独针对市场价格执法检查的操作规程,如果按照正常检查程序操作,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修改补充完善。

  另外,对反垄断、反欺诈、反暴利、反岐视、反倾销等方面法律法规应做进一步的完善,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国家层面应制定《市场价格管理条例》、《市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文件。同时,依据《价格法》的基本精神和立意,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适当修改,赋予价格行政执法机构更有力的执法手段,如对与价格违法行为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财务进行查封、扣押并进行依法处理、强制划拨等强制措施,以增强价格行政执法在市场价格监管中的震慑力和执行力。

 
作者:    来源: 绥化价格信息网     编辑: 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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