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大豆目标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03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实施“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为契机,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引导大豆生产、流通、消费,促进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完善符合国情、省情和现阶段发展要求的大豆价格形成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定价。大豆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
(二)保障收益。当市场价格下跌过多时,政府通过补贴保障农民基本收益,稳定大豆生产。
(三)统筹兼顾。协调平衡大豆产业上下游利益,统筹利用国内外资源,妥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平稳过渡。注重做好大豆生产、流通、储备、加工、进出口等各环节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保持政策平衡过渡。
(五)公平公正。坚持多种多补、少种少补、不种不补,加强公示,提高透明度,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据实足额发放到实际种植者手中。
三、改革内容
(一)目标价格制定。目标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大豆目标价格实行一年一定,于播种前公布。试点地区执行统一的大豆目标价格。2014年大豆目标价格为每吨4800元。
(二)市场价格确定。我省大豆市场价格为采价期内全省大豆平均收购价格,由国家统一监测确定。采价期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三)补贴发放。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启动补贴;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启动目标价格补贴。
1、补贴标准。启动补贴时,根据国家拨付我省的补贴资金总额和统计部门统计的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并确定我省每亩平均补贴额,补贴时依据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拨付和发放。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本省范围内大豆实际种植者(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等)。
3、发放程序。次年4月底前,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到我省;次年5月15日前,省级财政根据国家拨付我省的补贴总额和统计部门统计的各市(地)、县(市、区、单位)大豆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分配补贴资金,并通过开设的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各市(地)、县(市、区、单位);次年5月底前,由各市(地)、县(市、区、单位)根据实际种植面积和每亩平均补贴标准,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实际种植者。
4、补贴监管。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建立补贴面积和补贴款公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依法惩处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
(四)组织好大豆收购。取消大豆临时收储政策。引导具备一定加工、仓储和资金实力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大豆收购。加强收购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四、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部门分工和责任,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省物价监管局主要负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配合做好市场价格监测、大豆生产成本收益调查核算等工作。省粮食局、发改委主要负责牵头做好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等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牵头制定目标价格补贴指导意见、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和监督检查。省农委主要负责组织好大豆生产,加强技术指导,增强我省大豆市场竞争力。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负责牵头做好大豆实际种植面积和产量数据统计调查及核实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主要负责组织做好大豆实际种植者和实际种植面积的调查认定、补贴资金兑付到户及补贴面积和补贴款公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发改委、物价监管局、财政厅牵头做好改革的跟踪评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