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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室温有新标准不达标退热费有公式
http://suihua.dbw.cn   2010-01-27 16:26:57

  东北网绥化1月27日讯 记者在绥化市公共事业管理处供热办了解到:2009年10月2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进行了最新修改,对温度标准进行调整,要求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室内温度全天24小时不低于18 ℃。

  供热办主任张志鹏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解释草案的说明已对“按日折算退还热费”进行了立法解释。“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是:退还热用户热费金额=热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如果室内温度不达标,由供热企业负责退费。

 
作者: 张湫滢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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