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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就业人员退休在哪领养老金?
http://suihua.dbw.cn   2010-01-19 17:42:19

  东北网绥化1月19日讯今年元月起,全国统一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连日来许多读者询问本报,跨省就业后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最后在哪里领取养老金?记者18日就这些问题咨询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据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时晓介绍,新政实施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按照规定,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可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领取。如果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领取。

  比如,一个户籍在我市的参保人员,先后到哈尔滨、北京、苏州等城镇就业,如果在每个城市的参保缴费时间均为5年。那么,当他达到国家法定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因此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由于在每个地方的参保时间都不足10年,就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绥化领取养老金。但是,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就可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养老金。

  在办理转移手续方面,为避免参保者费时费力地往返不同地区,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个人只要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且当地社保机构开出接收函后,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作者: 王红伟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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