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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区供水价上调污水处理费开征
http://suihua.dbw.cn   2009-12-25 15:44:25

  东北网绥化12月25日讯按照建设节约型和环保型社会要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涉水企业发展的需要,在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予以批复,我市城区供水价格上调,污水处理费开征。

  居民生活用水从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60元;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4.20元,即工业用水价格由原来的每立方米3.30元调整为4.20元;行政事业用水由原来的每立方米3.30元调整为4.20元;经营用水由原来的每立方米4.00元调整为4.20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指洗车、洗浴用水等)从每立方米5.0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6.80元。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绥化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的文件规定,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开征标准,居民为每立方米0.80元;非居民为每立方米1.10元。

  我市城区调整后的供水价格执行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污水处理费征收时间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考虑到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对城区特困低保户用水价格和征收污水处理费给予优惠照顾。

 
作者: 石晓英 牛忠臣    来源: 东北网--绥化日报     编辑: 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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