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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和解婚约 收受彩礼应返还
http://suihua.dbw.cn   2009-12-07 10:22:12

   东北网绥化12月7日讯近日,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

  2008年,肇东市五里明镇男青年滕某经谢某介绍与女青年商某订立了婚约,并给了商某1.1万元彩礼钱。未曾想双方在拍摄结婚照时因性格不和起了争执,一气之下解除了婚约。婚约解除后,滕某向商某索要彩礼,商某返还2000元后其余拒绝返还,滕某便以商某及其父母为被告向肇东法院五里明法庭提起诉讼,要求3人返还其余9000元彩礼。五里明法庭在庭审中认为,滕某以给付彩礼款时,商某父母均在场为由将商某父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因滕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五里明法庭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商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滕某彩礼款9000元。

 
作者: 李龙华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王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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