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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启动
http://suihua.dbw.cn   2009-03-31 09:23:44

  从今年3月16日起我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未成年城镇居民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保,参保居民可享受住院医疗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这是记者26日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的。

  据介绍,我市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来,参保登记居民人数达10万余人。预计年末,全市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将达到63万人,各级政府投入5040万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普通成人个人年缴费140元,学生儿童年缴费30元,政府补助8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新参保居民凭缴费通知单、已参保居民凭医疗保险证在参保缴费期内到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公办幼儿园学龄前儿童医疗保险费由学校或幼儿园负责收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简便,普通居民只须携带户口、身份证、照片即可。

  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根据不同定点医院级别,核销医药费比例分别达到50%、55%和60%,最高支付限额1.5~3万元。参保居民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尿毒症的血液(腹膜)透析和肾(肝)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的,学生儿童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需要门诊治疗的,可作为特殊疾病患者进行门诊治疗,核销门诊医药费0.5~1.5万元。参保居民需住院治疗的,须持《绥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绥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进行住院。成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自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启动期内,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可转住省外医疗机构治疗。对参保居民急诊抢救,外地(不含境外)探亲、旅游,异地转诊,常驻外地的都做出人性化具体规范。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连续缴费满10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作者:    来源: 东北网--绥化日报     编辑: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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