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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http://suihua.dbw.cn   2008-07-15 16:10:13

  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外客商到绥化投资兴业,加快推进我市农区工业化示范区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绥化市市本级和北林区范围内投资的市域外自然人或法人,达到以下规定要求的,均可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相关优惠。

  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不含对上争取财政资金和财政担保贷款,下同),股份制或中外合资企业外来投资比例不低于40%。

  商贸服务项目,新建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改造老商贸服务企业基本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建专业批发市场基本建设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改造原有专业批发市场基本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旅游景区基本建设投资500万元以上。

  二、优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

  第二条 外来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新增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一次性收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入)以上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中本级政府收益部分,专项用于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利用原有厂房、场地、设备招商引资兴办企业且原企业土地是划拨的,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收购现有企业全部资产、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原企业如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则新企业可在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如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按照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土地出让金可优先用于原企业职工安置。

  第四条 兴建商贸服务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按不同等级商业用地价格供地。其中,土地出让金中本级政府收益部分,可参照本政策第二条,专项用于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建设。 (二)收费政策

  第五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对落户绥化经济开发区和东富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建设期间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按政府明确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六条 对新建专业批发市场、大型商场等商贸服务项目的投资者,缓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缓收1年工商管理费(内部分租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建设期间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中的市财政收益部分,其它行政事业收费按下限收取。

  第七条 实行收费会商制度。以政府市(区)长办公会或常务会形式,随时召集有关部门就招商项目费用收取等事宜进行研究,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资者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次缴清(北林区收费部分除外),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各部门集中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前景看好的亿元以上项目,经政府研究同意也可采取费用包干的办法收取。

  (三)财政扶持政策

  第八条 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第4年和第5年,减半奖励,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或技术改造。

  第九条 改造老企业的,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分别按5年、3年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新建大型商贸服务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2年和第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 投资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协助申请成为省级或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省或国家的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兴办企业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和企业外聘的技术、管理人员,前3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四)金融政策

  第十三条 凡符合当前国家产业和产品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到位、生产适销对路产品、企业信誉好的,金融和市财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帮助解决流动资金缺口问题。

  第十四条 对出口创汇型外来投资企业,要积极提供外汇结算、出口退税等服务。

  第十五条 对外来客商投资收购、兼并原国有、集体企业的,经有关金融机构达成承债协议,认真履行义务,优先安排生产经营贷款。

  三、支持与保护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程序从简从快。凡属地方权限内的审批注册登记手续一律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市(区)对口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经济检查,必须按规定到市(区)纪委、监察局对涉企检查、收费、罚款进行登记,并核发检查通知书。不出具检查通知书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外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对企业生产、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可无条件地办理落户手续,在职称晋升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四、对引资中介人的奖励

  第十九条 受奖引资中介人的界定。引进市域外投资且符合本政策第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加工型企业引资中介人的奖励。引进资金奖:项目建成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2‰进行奖励。财税贡献奖:项目投产纳税3年优惠期结束后,连续5年享受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1%-5%的额度奖励(每个年度奖励比例从5%起依次降低1个百分点。投产纳税后第4年和第5年奖励企业部分计入引资中介人奖励基数)。引资功臣奖:对引进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自然人,除兑现奖励资金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为其安排1名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在财政开支事业单位就业;对招商引资有功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提拔重用。

  第二十二条 对商贸服务等其它类型项目引资中介人的奖励,视项目对财政贡献和社会效益情况而定。达到相应纳税水平的,可参照对生产加工型企业引资中介人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引资中介人向市或区招商部门申请奖励,并按考核验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其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引资人申报手续及项目核查确认后,上报市(区)政府审批。

  五、其它

  第二十四条 对上述未尽事宜和高耗能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二十五条 享受政策优惠后,经营不满10年、企业自行撤离的,政府有权追回给予的相关优惠。

  第二十六条 市域内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适用范围规定的,可参照相应的优惠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之日后,新签订合同开工建设的项目执行本政策。

 
作者:    来源: 东北网--绥化日报     编辑: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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