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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http://suihua.dbw.cn   2008-06-13 15:28:29

  (一)用地政策

  *外来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新增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一次性收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土地、兴建商贸服务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出让金中本级政府收益部分,专项用于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建设。

  *收购原有企业全部资产、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原企业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企业可在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如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按照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土地出让金可优先用于原企业职工安置。

  (二)收费政策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对新建专业批发市场、大型商场等商贸服务项目的投资者,缓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缓收一年工商管理费。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前景看好的项目随时研究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财政扶持政策

  *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第四年和第五年,减半奖励,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或技术改造。

  *改造老企业的,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分别按五年、三年奖励给企业。

  *新建大型商贸服务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二、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

  *投资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协助申请成为省级或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省或国家的相应政策支持。

  *对外来投资兴办企业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和企业外聘的技术、管理人员,前三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四)金融政策

  *凡符合当前国家产业和产品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到位、生产适销对路产品、企业信誉好的,金融和市财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帮助解决流动资金缺口问题。

  *对出口创汇型外来投资企业,积极提供外汇结算、出口退税等服务。

  *对外来客商投资收购、兼并原国有、集体企业的,经有关行、社达成承债协议,认真履行义务,优先安排生产经营贷款。

  (五)支持与保护政策

  *凡属地方权限内的审批注册登记手续一律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对口部门协助办理。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经济检查,须按规定出具纪委、监察部门核发的检查通知书。

  *外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对企业生产、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可无条件地办理落户手续,在职称晋升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作者:    来源: 东北网--绥化日报     编辑: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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