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绥化1月18日电1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雪峰等22名被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张雪峰、杨景超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项罪名,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20名团伙成员均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获两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1998年期间,被告人张雪峰与社会上不法分子边军等人相勾结,组织犯罪团伙,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他先后参与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起犯罪,其团伙成员先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张雪峰一直逍遥法外。1999年末,经举报,省公安厅指令原绥化市公安局侦办张雪峰案件,在他父亲的活动下,原绥化市人民法院对张雪峰作出定罪免与刑事处罚的判决,后张雪峰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但实际并未执行,张雪峰一直未受到法律制裁。2001年,被告人杨景超与张雪峰相识,并自愿拜张为大哥,2004年春至2005年,杨景超先后把自己的朋友、被告人于国光等介绍给张并成为张的手下。从2005年10月起,张、杨二人先后将被告人刘宝成等人网罗到一起,逐渐形成了以张雪峰、杨景超为核心,于国光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4年1月至2006年2月期间,在被告人张、杨的组织领导下,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绥化市及青冈县、兰西县共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案件一起;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一起,致一人轻伤;聚众斗殴犯罪案件一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案件一起;窝藏犯罪案件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7起,致轻伤4人、轻微伤7人。特别是在绥化水利工程处仓库的寻衅滋事犯罪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此外还实施了在绥化市沃必达酒店殴打经理孙某、顾客王某,在绥化学院附近台球室殴打业主牛某,在哈尔滨市砍伤高某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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