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的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六月二日绥化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公 告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的暂行办法》业经绥化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6月6日
第一条 为了拓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途径,推进我市民主政治建设,使公民更多地了解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均可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旁听公民只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全体会议。
第四条 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公民人数一般每次为5—7人,具体人数和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五条 安排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旁听人数和申请旁听的方式,或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委托有关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按照分配的名额推荐公民旁听会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旁听人数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七条 公民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介绍信,于会议召开7日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并于会议召开前领取旁听证件。
第八条 旁听公民凭旁听证件进入会场,在旁听席就座,并应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违反规定的,终止其旁听。
第九条 会议为旁听人员提供有关会议材料。
第十条 公民旁听如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填写会议发给的旁听意见卡,旁听结束后交会议工作人员。旁听公民反映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需要处理和作出答复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以适当的方式答复旁听的公民。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为旁听公民提供食宿便利,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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