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绥化2月1日电绥化市检察机关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中不服逮捕、拟不起诉、拟撤销案件实施监督,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做出的一项新的重大决策。我市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其中人大代表23名,政协委员20名,法律工作者28名。各院都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基础建设。各院还给人民监督员购买了书籍,采取不同形式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绥化市检察院还绘制了人民监督员工作流程图发全市各院,为人民监督员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截至目前,全市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10件12人。犯罪嫌疑人刘某系明水县繁荣乡畜牧站站长,该人利用职务之便于1996年5月至1998年12月解决经费不足为由,先后3次到畜牧局卫生防疫站虚开发票8张核销人民币29321元,被其非法占有。明水县检察院决定以涉嫌贪污罪将其逮捕,刘某不服逮捕决定。明水县检察院启动3名人民监督员对此案进行了监督。3名人民监督员先后听取了案件承办人对案情的汇报,并查看了主要证据和有关法律,然后进行了评议、表决。表决结果一致同意明水县检察院的意见,对刘某依法逮捕。前不久明水县法院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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