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兴有就新出台的《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我市过去的屠宰管理工作,主要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与之相比,此次出台的《办法》有什么新的特点?
答:其一,畜禽依法定点屠宰的品种增加了,由过去只对生猪定点屠宰拓宽到对牛、马、羊、驴、骡、犬、鸡、鸭、鹅九个品种也实行定点屠宰;其二,屠宰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由“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变为“分类管理、区域授权”,因品种而异,向许可屠宰方向发展;其三,操作性比较强,《办法》每一条款的规定非常明确,前有规则后有罚则,权责结合,便于操作。
问:由于畜禽种类和分布区域不同,必然要给定点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该《办法》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答:生猪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行乡、镇以上定点屠宰;牛、鸡屠宰实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上定点屠宰;羊、鸭、鹅屠宰实行季节性定点屠宰,具体时间由市、县政府确定,其他畜类屠宰实行区域性定点屠宰,具体定点屠宰的区域由市、县政府确定,但为支持鼓励产供销“一条龙”规模屠宰企业发展,《办法》同时规定,具备一定生产、加工、销售规模的畜禽生产、加工企业不受区域、季节限制,由所在地政府授予定点屠宰资格。
问:过去曾有人戏言“八个大盖帽管不好一头猪”,究其原因是由于政出多门,人人都在管又谁都没管好的缘由,我省此次出台的《办法》是不是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答:《办法》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分工,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省农垦、森工等区域内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工商、畜牧、卫生、公安、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商品流通部门作好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这样规定,为扭转执法主体多元、程序混杂的局面,避免重复处罚的现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问:《办法》明确了执法管理主体,既赋予了主管部门权力,也加大了主管部门的责任,今后主管部门将如何执法?
答:商务部门作为畜禽屠宰管理的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一是要严格执法,不徇私情;二是要准确执法,严格按《办法》规定的罚则执行;三是要秉公执法,立党为公,执法为民,严格执法程序,提高执法透明度。
问:《办法》出台后,除生猪已经实行定点屠宰外,其他畜禽也要实行定点屠宰,那么社会关心的是定点的主体是谁?定点的依据是什么?办理定点手续是否快捷便利?
答:其他畜禽定点屠宰与生猪定点屠宰一样,首先,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依申请进行审核,并征得畜牧、卫生、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定点的依据是《办法》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此规划近期即将出台。在办理畜禽定点屠宰手续时,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在五日内进行审查验收,能够当场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当场作出;不能够当场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经验收合格的,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授予定点屠宰资格,并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流通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问:《办法》正式实施后,如何加大打击私屠滥宰和注水肉、病害肉上市等不法行为?
答:《办法》出台后,我们将对私屠滥宰、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依法取缔那些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屠宰厂(场),严格整改那些不符合有关污染防治要求的屠宰厂(场),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美丽、安静、卫生的人居环境,同时,鼓励社会举报,发现线索,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问:《办法》出台后,可能会有许多人担忧,就是自家想要杀鸡宰羊食用,或者宾馆、饭店自宰自卖,是否一定要去定点的屠宰厂(场),《办法》会不会给百姓的生活和经营者带来不便?
答: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办法》在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思想,本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提出了符合我省实际的管理方式。《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区域,经营畜禽产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销售的畜禽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区域内的饭店、宾馆和集体伙食单位以及熟肉制品加工单位,使用或者销售的畜禽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但饭店、宾馆屠宰禽类数量较少的,可以自宰自用。
同时,《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居民自宰自食禽类和农村村民在村内屠宰、销售畜禽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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