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资金短缺是制约我市经济大发展、快发展的瓶颈性因素。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解决资金问题上采取了很多措施。尤其是金融部门在加大信贷投入上做了很多工作,很好地发挥了融资的主渠道作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为了认真贯彻市委一届十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路与对策,进一步发挥金融整体优势,整合信贷资源,全力支持项目开发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前不久,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围绕“大项目建设与金融营销”这一主题共同举办了“新绥化建设论坛”。现将论坛的主要论题及意见、建议摘要刊发如下,供各地各部门学习借鉴。
积极支持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壮大工业经济实力
孟庆平(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行长)认为:金融部门要针对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现状,加大信贷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1)选准项目、选好项目,强化信贷服务意识。对于近期我市发展工业经济确定的续建项目和新建项目,金融部门要积极参与评估论证,搞好市场可行性调研和贷前调查,支持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变化建设新项目,研制新产品,推进产品优化升级和更新换代。对重点项目建设出现的资金缺口问题,要积极协调上级部门,千方百计地予以解决。(2)对一些规模大、效益好、信用度高的大企业、大集团的合理资金需求,如一家金融机构没有能力解决,要采取市级分行集中贷款或以主办行为主采取银团贷款的方式予以解决。(3)重点支持市本级工业开发区的建设。对于工业开发区的续建项目和新建项目,以及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发挥金融行业优势,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为开发区建设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和结算、信息等金融服务。(4)进一步加大对高新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科技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要及时投放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促进科技型企业或项目的建设和发展。(5)强化项目推进力度,建议政府部门成立由计委、经委、财税、银行和工商等有关部门参与的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市重点项目推进会,加大对续建项目和新建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张树峰(中国银行绥化市分行)认为:在支持我市大项目建设工作中,应该实施“银银合作”,以重点项目为主体,以银行贷款为手段,以信息资源、管理资源、人力资源的共享为基础,以有效分散的规避风险为保障,实施各银行间的联合,发放大型建设项目银团贷款。对市政府确定的大型建设项目,各家银行应联合组成贷前调查组进行考察论证,对大型建设项目可共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预测,对项目前景要谨慎分析,做到贷前调查不走过场,并经筛选归类后,采取对每个大项目逐个确定牵头银行,其他银行参与,组织银团贷款协议的方式,由银行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银团贷款协议。在具体工作中,(1)贷款应重点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大型建设项目;生态保护及环境综合治理大型建设项目;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等大型建设项目。(2)严格贷后管理,建立贷后管理检查制度,建立大型建设项目银行联席会议制度,所有组成银团贷款的商业银行领导层和工作层的会晤每年至少一次,重点沟通信息,全面了解和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问题。(3)政府应建立并推行大型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和保险制度,以保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规避风险,并确保建设失败后的财政重建资金补偿机制。
王臣(中国银行绥化市分行副行长)认为:中国银行绥化市分行作为以外汇外贸为特色的银行,要把支持出口创汇,服务于对外贸易作为工作重点,在大项目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国际市场,对企业生产能力、经营管理、出口货源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提供信息,为有关部门决策服务;要在人民币和外汇信贷上支持出口创汇型企业、创汇农业的发展,增加花色品种,帮助和促进企业提高创汇能力,扩大市域产品在国际上的覆盖面。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发展,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要进一步发展国际结算业务,改进出口结算方式,推广出口押汇业务,采取措施,加快收汇和提高出口创汇率,及时补亏,加速外汇、外贸资金周转,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经济保障和优质服务。
突出信贷投放重点,积极支持农民增收、农业产业化发展
郭立业(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副行长)认为:金融部门要从我市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政策措施,全面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大农业贷款投放,有效促进农村经济上层次、上水平,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具体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一是农村信用社要适应“三农”的需要,真正成为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和经营宗旨,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立足社区,面向“三农”,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二是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国有银行资金实力强、服务手段先进的优势,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资金支农渠道,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农业发展银行要调整职能,合理分工,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要加大对农业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四是针对农村个体企业或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建议政府部门筹建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效益好、信用度高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促进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2)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按照农民生产的需要,灵活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积极拓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服务范围,增强贷款的适用性。在满足农民种植业生产资金需求后,可以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农民开展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农副业,在经济较发达的地方还可以发放助学等消费贷款,满足农民较高层次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以及贷款用途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不搞“一刀切”。要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和农业贷款的不同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户联保贷款的推广力度,着力解决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农民较大额度的资金需求。(3)加大支农贷款投放力度,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一是继续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社贷款年增长要达到15%以上,农业贷款要增长18%以上。人民银行要用好用足支农再贷款政策,增加支农再贷款投放,尽最大努力解决我市农业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二是农村信用社要通过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努力增加存款,扩大信贷资金来源。三是大力清收到期贷款和不良贷款,清理其他资金占用,努力活化资金,增加支农资金。四是加强跨省、跨区之间的资金融通,扩大农业贷款投放能力。五是用好用活利率政策,吸引和支持农业资金的回流。贷款利率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要适当浮动,以减轻农民的负担。(4)合理调整贷款投向,支持农业结构调整。金融部门要把信贷支农的着力点放到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上来,合理调整贷款投向。一是支持质量效益型农业发展,大力发展绿色、特色农业。二是积极支持畜牧业发展实现规模经营,扩大畜牧经济总量,提高畜产品档次,全面推进农业、畜牧业各占半壁江山格局的实现,并以此带动粮食转化增值。三是支持以粮食和经济作物为主要原料的农副产品加工业,重点支持粮食精深加工。四是支持起点高、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效益好的“龙头”企业或项目,重点支持大型农产品加工、种子营销和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建设和改造。四是积极支持科技兴农,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千方百计支持农业提高经济效益。五是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拓宽农民增收渠道。(5)积极支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民营企业的建设和发展。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支持大企业、大项目建设,特别要支持以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为龙头的优势产业的发展,通过农产品的转化增值,促进农民增收。同时,要充分利用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政策,加快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推动全市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6)坚持开发式扶贫,加大扶贫贷款力度。农村金融机构要支持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本着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进一步办好小额扶贫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对扶贫贷款执行统一的优惠利率,帮助贫困农户改善生产条件,尽快脱贫致富。
朱学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认为,要适应形势变化,采取积极措施,满足农户多元化发展需要,支持农民增收。(1)更新服务理念。要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就是为自己服务的意识,树立服务就是效益的意识,视农民兄弟为衣食父母,把农民看成是我们的黄金客户、宝贵资源,细分农村市场,认真研究目标客户群,要真正从农民的需要出发,千方百计提供优质服务,做到“熟民情、知民意、解民忧、帮民富”,同农民兄弟保持零距离,用我们满腔热忱的服务来赢得农民兄弟的信赖,从而牢固占领农村金融市场。(2)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简化放款手续。农村信用社要同当地党委政府加强沟通,共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开展信用乡、村和信用户的评定工作,并积极打击逃废债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乡、村拿一块,农民自筹一块的办法,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信用社和当地乡、村共同管理,用于新放农业贷款形成呆账后的核销。对农户核发信用贷款证,5000元以下贷款农户可随借随贷,无需联保和抵押。同时,对确需联保的也要尽量减少联保户数,方便农户贷款。(3)创新服务品种。针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一些种、养、加大户的需求,可以推出大额联保和担保贷款、公务员工资担保贷款、商服房抵押贷款等项目。对一些周转期长的种、养、加大户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也可提供中长期贷款。(4)实行差别利率。对种养业贷款利率要尽量低一些,要区别于农村其他贷款利率。对信用户贷款也要实行优惠利率。利率的总水平要低于农村的民间融资利率,这样才能将高利贷挤出农村市场。(5)坚持常放常收。由于农业生产形势的变化,农贷资金不再是春放秋收冬不贷,有的农民一年四季随时都需要贷款,这就要求我们做到常放常收,来满足农民发展生产的需要。(6)贷款约期要合理。在确定贷款期限时,做到按生产周期、商品流转时限约定还款期限,要尽量考虑我市农业特点,不能5月放款10月收,更不能让农民抬款还贷和低价售粮还贷款。(7)广筹资金,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要加大筹资力度,匡算好资金大账,克服“惧贷”心理,各级领导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科学运用资金,尽自己的全力来满足农户需求。(8)要严明纪律,防止坑农害农事情的发生。对刁难、勒卡农户的,对强迫农户入股、保险,以及指定购物单位和以物抵贷的信用社工作人员,一经发现要从严惩处,直至清除队伍。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信用代办站和信用代办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伤害农民的感情,损害农村信用社的形象。
韩明(中国农业银行绥化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就农行如何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出了三点对策:(1)开展市场营销,壮大优良客户阵容。农业银行追求效益最大化,追求金融风险最小化,是不可改变的目标。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寻找优良客户、寻找能够有效规避和降低金融风险的金融产品市场。实践表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是农业银行要寻找的主要服务对象。要坚持“大中选强,小中选优”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支持好国家级、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发挥市场营销中心和前台客户部门的作用,积极营销一批有特色、效益好、产业关联性强、开发价值高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要以高科技农业和出口创汇农业为重点,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拓展力度。特别要经常与地方计委、农业开发办、科委、扶贫办等部门联系,积极寻找项目源。要积极开展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为客户取得贷款创造条件。对有发展前景、信用观念强、经营效果好的客户,可以打破地域限制予以信贷支持。对贷款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无不良贷款记录的AAA级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对已核定统一授信额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良好的AA级客户,可以办理“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要对优良客户核定统一授信,在授信额度内办理贷款最高额抵押,放宽经营行单笔审批权限,减少贷款环节,简化操作程序。(2)增强服务意识,跟踪问效参与经营。充分发挥农业银行自身优势,积极参与企业管理,特别是在企业重大决策、资金使用、现金流量等一系列方面实行监督,并对企业客户从利率政策、业务处理、运作程序等方面,实行标准化服务。一是建立健全贷后跟踪问效工作体系,制定行级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行长具体抓,专业部室直接抓的包保责任制,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并选择政策性强、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实的专职客户经理,常年深入企业帮助加强经营管理。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点龙头企业客户流失进行责任追究,同干部考核、绩效挂钩。二是对企业的原料采购、费用支出、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参与管理,严格监督资金的使用,按照企业实际需求支出资金,逐笔核实贷款,按照贷款合同使用资金,不得挪用。三是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强化对企业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制定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新产品,研究销售策略,巩固市场,为企业做大做强服务。要以市场实际需要制定生产计划,防止产品的积压和预防预期风险的产生。四是对企业的贷款回流做好监督管理,充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防止企业无效资金的占用。五是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防范和化解不良因素,使农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得到保障。六是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档案,对重点客户的生产经营的基本数据、财务状况、市场拓展、技术设备等方面资料要归档管理。(3)灵活把握政策,审慎实施“复活工程”。当前,农业银行面临许多新的情况,需要在加强金融服务和银企合作的过程中共同研究解决。农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认真贯彻有关金融政策,但也要区别不同情况研究一些实实在在的支持措施和办法。因此,建议上级行制定灵活的支持“复活”企业的政策。
改进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和金融机构“难贷款”问题
刘汉成(中国建设银行望奎县支行)认为:作为企业来讲,要有建立良好银企关系的长远发展意识,积极支持银行规避金融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要充分认识到银行与企业的共同追求,就是资本增值和效益的最大化,要通过自身的努力,管好用好信贷资金,积累厚实的信誉和投资回报率基础,与银行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要增强信用意识和法制观念,充分认识到良好的信用关系就是资源、就是环境、就是效益,不能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逃废或悬空银行债务。同时,要积极主动地向银行推介项目,从项目确定开始,就积极到银行创造介入的机会,让银行参与项目考察、论证、评估、建设、管理全过程,了解优势项目,并尽早给予支持。
王连双(中国建设银行安达市支行)认为:作为商业银行应实行积极的信贷投放政策。要转变经营思想。树立经营盈利资产,获取利润才是商业银行发展源泉的理念,克服贪大求稳和不放贷不会有风险的思想,认真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拉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银企双赢。就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的县级支行发展形势看,如果不能重视、寻找、培育县域经济领域中优质客户群体,无疑会缩小自己的业务空间,就会丧失自身发展的机遇,不利于自身的发展。要提高办事效率。努力缩短贷款受理、上报、审批、发放时间,尽最大程度消灭贷款投放与企业需求时间的差异性。要建立健全贷款营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要牢固树立资金营销的观念,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改变目前责任追究无限、激励不足的现象。鼓励信贷人员在提高贷款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新客户,增加新贷款。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
孟庆平(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行长)就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问题提出了如下意见:一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组织体系。国有商业银行要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中小企业对贷款的需求情况,主动发现和培育中小企业客户群体;中小金融机构要努力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和金融服务水平,合理确立市场定位,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信贷服务。二是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授信权统一集中于省分行,授信规定十分严格,对A级以上的企业授信多,对B级以下的企业授信较少,对大企业授信多,对中小企业授信少。我市大部分企业由于信用等级低下,不符合贷款条件,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得到授信。金融机构要结合我市中小企业的现状,针对中小企业因其贷款金额小、笔数多、时效性强的特点,在贷款管理,特别是在评级、授信上不同于大企业的实际,与上级行积极工作,客观评定我市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中小企业授信额度。三是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国有商业银行要根据各县(市)支行的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积极争取上级行对我市的授信权限,适当下放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合理确定县支行的贷款审批权,充分调动基层行开展贷款营销的积极性。四是在严格管理原则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国有商业银行对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已经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中小企业,应发放一部分信用贷款;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急需的期限短、金额小的流动资金贷款,在授信额度内的,应及时发放信用贷款。五是合理确定中小企业的贷款期限。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季节性、周期性等特点,与大企业相比,有很大不同,在生产资金的需求上,具有期限较短、额度不一和运用灵活的特点,商业银行要根据各地中小企业的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中小企业的贷款期限和额度。
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沈立忠(中国建设银行绥化市分行行长)认为:市委、市政府提出以大项目建设为龙头,带动经济全局发展的思路是完全正确的,金融部门要全力支持。但在抓好大项目的同时,根据我市中小企业居多的实际,还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是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一道构成国民经济的整体框架,其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1)金融部门应该按新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突出效益性原则,坚持“大、中、小”并重,国有、集体、私营并重,不单纯看规模,不分所有制,只要是效益好、风险小、信誉高的企业,就应纳入融资服务对象。(2)疏通主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应尽快明确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这些金融机构应组建中小企业信贷部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应在贷款总量中为中小企业划出一定比例,并适当放宽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3)针对绥化市中小企业多的实际情况,应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条件和审批程序。中小企业大多规模小、机制活,要求的贷款或资金具有“急、频、小、险、高”的特点,金融部门应增设服务窗口,简化审批程序。对财务状况好、产品有市场的企业,不能仅因为其规模较小而不予贷款,对负债率较低,产品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潜力,内部管理严格的企业,可以放宽抵押或担保的条件要求。(4)设立担保机构,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辅助体系。一是可由财政拨款设立担保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同时,由财政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再保险;二是建立财政贴息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贴息贷款;三是鼓励银行综合运用各种工具,向中小企业提供承兑、贴现、转账、服务管理、信息咨询等多种金融服务。(5)允许中小企业参与合作金融组织的股权扩充和改组、改造,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融资能力。(6)构建证券市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目前主要依赖于间接融资,而不易取得直接融资,发展证券市场可以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从资本市场取得资金提供极大的便利条件。
马六一(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认为,要大力吸纳民间资金,充分挖掘民间投资的潜力,当前亟待清除民间投资发展中的障碍,包括思想观念、市场准入机制、资金扶持、社会服务机制、自身发展模式等方面的障碍。(1)加强舆论宣传,增强民间投资者信心。一方面是加强对民间投资优惠政策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我市在民间投资方面的政策,帮助民间投资者调整心态,增强信心;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优秀民间投资者的宣传,并给予必要的政治待遇,在社会上树立他们的良好形象,使他们在经济上有实惠,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以增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感召力和导向性。(2)解放思想,消除对非国有经济的歧视和偏见,转变观念,走“非国有投资民营化”的发展路子。我市应主动大胆实施民营战略,对促进民间投资和发展民营经济从政策上开绿灯,从结构调整上指方向,从措施落实上下工夫,充分发挥其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带动作用。(3)建立投资服务体系,帮助民间投资者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市政府应当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措施,强化服务意识,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提高办事效率。可考虑成立相应的投资服务机构(尤其应当鼓励商会、自律性行业组织发挥投资服务职能),向民间投资者发布行业投资信息、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等。同时,在规范和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能,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务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克服家族式企业的弊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使之做大做强,适应市场经济和WTO的要求。(4)进一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资限制,降低准入门槛。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资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公共产品的合理价格、税收机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民间投资者向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领域投资,减少政府压力,达到双赢的效果。(5)大力发展适应民间投资需要的多层次融资体系。拓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除了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力度外,要用市场化的思路和手段,探索新的路子。一是鼓励民营企业自己联合,建立相互间的财务公司,逐步发展形成民间投资基金。二是规范培育民间借贷市场,政府加强监控和指导,以杜绝非法集资地下金融活动。三是放宽条件,降低发债成本,对管理、效益好的民营企业,探索发行民间投资企业债券。四是建立地方区域性资本交易市场,挑选一批好的民营企业上市交易,向当地老百姓直接定向募集资金,政府监管,定期公布企业经营及财务报告,引导民间资金进行中长期投资。五是创造条件,帮助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借“壳”等形式到股票市场直接融资。同时,加快金融业对内开放步伐,积极发展非国有的地方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普遍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可考虑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政府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国有商业银行要切实发挥好其内部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职能,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通过适当方式放宽民营企业贷款抵押条件,可以在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允许其以土地、有形资产等作抵押,降低申贷“门槛”。要积极稳妥地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提供资金支持。允许以技术要素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支持民间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6)强化对民间投资的保护和监督。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严格行政执法,规范管理行为,消除不公平竞争,切实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对民间投资环境诉讼案件要及时受理,对干扰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让民营企业在市场这个大环境下自由发展。加大财税政策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力度。预算内资金(包括必要的国债发行)应当继续支持民间投资,以参股或补偿形式投入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项目;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益性事业,要通过收费补偿机制或财政补贴,吸引民间投资进入;技改贴息应当对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清理不公平税负,实行结构性的减税政策。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民间投资项目,在投资的税收抵扣和减免、成本摊提等方面应实行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相同的优惠。对个体和私营企业要避免重复征收所得税。对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支持。同时,严格治理“三乱”,解除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负担,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强民间投资行为的监督,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禁止从事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和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建设。同时,要加强税收征管和维护金融债权工作,依法打击偷逃税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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