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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章程
http://suihua.dbw.cn   2004-06-03 10:01: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从事寒地黑土资源开发、保护、利用,发展寒地黑土绿色物产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生产资料生产供应、良种繁育、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区域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寒地黑土绿色物产资源开发、保护、利用中发挥服务、沟通、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成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加强行业管理,发挥群体势,推动寒地黑土绿色产业的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战略升级,打造寒地黑土品牌和经济优势,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和区域经济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绥化市农业委员会和民政局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绥化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绿色产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加强会员与政府间的联系。

  (二)研究国内外绿色产业特别是有机食品的发展动向,依托寒地黑土资源,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意见;

  (三)进行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发布产业信息,为制定相关产业技术标准提供参考意见;

  (四)协调会员关系,推动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促进行业合作与发展;

  (五)实施名牌战略,为品牌推广、管理和绿色标识认证提供服务;

  (六)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提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规划建议,为企业提供营销策划服务;

  (七)开展各种培训、研讨和咨询论证活动;

  (八)举办相关展览、展示,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会和其它各种形式的推介会;

  (九)通过会刊、网站及相关书籍资料的编辑出版,加强信息交流工作;

  (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十一)密切同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开展行业公益事业活动;

  (十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十四)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从事寒地黑土绿色产业生产、加工、检测、储运、销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分支协会和相关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是指支持和热心于寒地黑土绿色产业发展,从事或参与寒地黑土经济开发工作,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含团体会员单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聘请有关领导及专家担任名誉职务和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加入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协会筹备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执行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及时向协会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

  (三)大力推介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品牌,宣传绿色产业知识;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机构的设立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的职责。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讨论处理重大问题;

  (二)批准和发展新会员;

  (三)决定召开理事会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聘任会长助理和秘书长;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执行协会决策、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协会会员单位使用管理寒地黑土绿色物产品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协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监事不在理事会担任职务。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副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聘任专家顾问团,谋划协会发展大计,为协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下设绥化寒地黑土绿色物产研究会,定期完成寒地黑土经济开发课题和寒地黑土品牌营销策划。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其它支出。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对《章程》的修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产核资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产核资期间,不开展清理之外的经济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协会的理事会。
 
作者:    来源: 东北网绥化站     编辑: 张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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